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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纪龙天《说明》一文的答复

  作者:和你在一起

  1、先说打麻将,这个很不幽默。

  我国法律中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等,除明确指出外,一般都包含本数(或
本级等)。

  如《刑法》:第九十九条:本法所称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包括本数。(减轻
处罚、并罚刑期中不应包含本数的另有相关司法解释)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五条:民法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以内”、
“届满”,包括本数……。

  等等……

  单独说“三人以上”不会被认为仅仅是指“四人或四人以上”的情况。而且
根据汉语传统用法,以上、以下本身就包含本数。

  2、作者在《说明》一文中称:“我没说过‘聚众淫乱罪’和‘惩罚通奸’
有‘任何关系’。”

  但《红杏》一文中“但是,我们不要天真的以为女人通奸从此就不会挨罚了,
没有这样的事!对‘通奸’的惩罚还继续存在,只不过已经被改头换面,挂上了
另外一颗‘羊头’而已!这颗‘羊头’就是‘聚众淫乱罪’。”

  恕我水平有限,不知该如何理解。

  3、政府颁布法律不是清朝和民国时期的习惯,而是当时政府的概念和现在
我国法律所指的国家机构是相同的,包括我们现在讲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分立,这
里的政府还是指国家机构,说它们的政府颁布法律实际是泛指国家颁布法律。但
根据我国《宪法》,我国政府专指行政机关,如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专指国务院,
而不包括全国人大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、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。而国务院也
可被授权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,即政府也可以颁布法律。所以具体到我国现在的
法律颁布,还是要分清楚的为好,或直接笼统说国家也行。

  4、法典形式的《刑法》和单行法形式的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,法典形式
的比较统一、系统。我列出的几部单行刑法,它们都是五十年代初就制定的,如
果非要说几部单行刑法不是刑法,而只能专指刑法典的话,那么没有把单行法编
纂成法典形式,就导致私刑滥用,这点还是说不通的。民法也一样,如所述第一
部《婚姻法》就颁行于1950年。事实上文革期间私刑滥用和几部法律(不论是单
行法形式还是法典形式)是否制定并无必然联系,即便当时法典形式的《刑法》、
《民法》已经出台,在那样的环境下,“私刑用起来非常的无法无天”这种情况
还是会出现的。

  5、如果聚众淫乱罪理解无误,就不会看不出李银河文章中四个“流氓罪”
案例误认为“聚众淫乱罪”的错误,因为其中有的案例在现在(97分解出“聚众
淫乱罪”以后),不单是不会判“聚众淫乱罪”的问题,而是根本就不会被判刑
的问题,当然这里不能排除理解正确但没看过李银河原文的可能。

(XYS2007032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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